巴中处理取保候审事务

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,适用于在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供担保物,并经法庭批准,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决定其暂时不予羁押的案件。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、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。此外,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也对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。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、可能判处管制、罚金或者缓期执行的;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是唯一养家糊口的人的;以及不具有社会危险性,释放后不会继续犯罪,不会串供毁灭证据的。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包括: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;公安机关、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,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,应当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,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管辖的人民法院;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布后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为由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无关的干涉、刺探、暴露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取保候审并非简单的“保释”,而是有一定法律程序和条件限制的。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,如擅自离开居住地、串供毁灭证据等,将会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,并重新实施羁押措施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可以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同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询问时一样,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五条: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。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,可能判处管制、罚金或者缓期执行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七条:对于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或者是独生子女的父母、年迈的孤寡老人、重要的养育残疾子的家庭主要成员等特定情况的,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。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十四条: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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